(2015)桓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崔永文、李艳与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文,李艳,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81号原告:崔永文,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李艳,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系原告崔永文之妻。被告: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东岳路齐商银行南门。法定代表人:宗学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诉被告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