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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崔永文、李艳与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文,李艳,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81号原告:崔永文,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李艳,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系原告崔永文之妻。被告: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东岳路齐商银行南门。法定代表人:宗学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诉被告桓台金天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永文、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