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假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立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假字第10号罪犯张立民,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舒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立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7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立鹏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范来奎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立民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0年1月至5月间,先后在乌兰浩特市、安达市、舒兰市等地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八起,盗得人民币38501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8元。该罪犯40岁,其妻子张边保障其生活。经松原市宁江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且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