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谭敬平与重庆律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敬平,重庆律霖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798号原告谭敬平,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律霖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8951-3),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双山路58号2栋21-5号。法定代表人李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利,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191066-4),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76号。法定代表人施振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恩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丹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谭敬平与被告重庆律霖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敬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