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南刑初字第55���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驾驶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县堆沟港镇兴港小区南北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沃尔德家纺门前路段时,撞击被害人蔡某,致蔡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乔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灌公交认字(2014)第2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灌)公(法)鉴(法病)字(2014)1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站汽车检测报告单、被告人乔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化)鉴(毒物)字(2014)138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和解协议书以及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有关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乔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腾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