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敏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敏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78号原告:浙江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丽峰。委托代理人:魏有法。被告:陈敏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敏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通知原告浙江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浙江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