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叶礼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礼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61号罪犯叶礼珍,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汉族,文盲,现在四川省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礼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8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叶礼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礼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礼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叶礼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3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玲代理审判员  任冀川代理审判员  程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