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友联实业公司与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友联实业公司,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812号原告苏州市友联实业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友新街道友联村。法定代表人肖荣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范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XX合。原告苏州市友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与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范龙、李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联公司诉称,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本市解放东路***号某某商务广场中的商场部分,建筑面积约为19042.89平方米,租期20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租赁合同对于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亦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现因被告拖欠2012年度租金107.50万元,且2013年、2014年度租金分文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在2014年4月25日出具还款计划,至今未结清上述拖欠租金。故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1900.3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81061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每日9501元计算)。被告德合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坐落于苏州市解放东路***号某某商务广场101室(建筑面积16232.59平方米)、地下商场(建筑面积3446.6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2009年7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本市解放东路***号某某商务广场中商场部分,建筑面积19042.89平方米,其中地上一至三层15765.02平方米、地下一层3277.87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免租装修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租金采用递增方式,其中2012年度租金为830万元、2013年至2015年年度租金均为896.40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三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0年4月,原、被告就免租装修期及起始付款时间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免租装修期变更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起始支付租金时间为2011年4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标的物房屋。2014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其中载明2012年度未付租金为107.50万元,2013年度四期租金各224.10万元均未付,并承诺在2014年9月30日前就上述拖欠租金分期付清。现因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承诺结清上述租金,并结欠2014年度租金,诉来法院。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违约金系按合同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按被告结欠的2012年度租金107.50万元、2013年、2014年共计八期租金各224.10万元,自每一期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按每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合计为4081061元。此外,因被告截止开庭之日仍怠于支付上述九期租金,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九期租金总计1900.30万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即每日9501元计算。关于违约金万分之五的约定,折合年利率为18.25,并非过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2年度租金107.50万元、2013年度租金896.40万元、2014年度租金896.40万元,合计1900.30万元,并提供被告2014年4月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予以证明,鉴于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已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上述租金的事实予以采信,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1900.3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欠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按约主张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081061元,并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每日9501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本院核算,原告主张的金额无误,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友联实业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结欠租金1900.30万元。二、被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友联实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4081061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每日9501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20元,减半收取78610元,由被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友联实业公司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码207401021)。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