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市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曾祥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56号罪犯曾祥兴,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祥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11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祥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4月、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曾祥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祥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