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梨树区中心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梨树区中心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梨树区中心村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梨树区中心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鸡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按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本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梨树区中心村行政处罚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于广胜代理审判员 于桂梅代理审判员 高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辛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