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执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潍坊吉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吉港置业有限公司,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执指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吉港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潍坊吉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6国道XX-7号楼105、107、108号商铺。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