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平县立发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杨颖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平县立发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安平县立发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台城村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杨颖香。申请人安平县立发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4091400可背书转让(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浦发银行保定分行,出票人高碑店市环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河北四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5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平县立发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牛惠军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