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黄明明。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毅恒,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仲裁字(2014)第15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明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黄明明支付各项经济补偿84477元,并承担执行费116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64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