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执指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鄂执指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指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生活区。法定代表人:李贤铭,该公司董事长。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报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武仲裁字第0036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裁决内容由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捷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