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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其刚与陈永利、黄其才、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刚,陈永利,黄其才,黄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899号原告陈其刚,男,生于1965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陈永利,男,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黄其才,男,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黄波,男,生于1986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刚与被告陈永利、黄其才、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其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刚撤回对被告陈永利、黄其才、黄波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其刚负担。审判员  曾凡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述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