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通辽市大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付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法执字第346号李付江:你(单位)与通辽市大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5年2月10日9时前自动给付本金176136元;利息元;诉讼费1911元;执行费2571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办案人:白邦柱2015年2月5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