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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樊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林,樊茂林,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林,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居丰镇市丰镇发电厂家属楼。被申请执行人樊茂林,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居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后街井坪四村。被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分公司股东,现居内蒙古丰镇市凯弘小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7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乌兰察布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丰镇市人民法院履行对被执行人樊茂林所负的到期债务119717元,并不得想向被执行人清偿,且在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茂林在乌兰察布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97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春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康福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