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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年洪国与许诺民间借贷纠纷提取返还购房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年洪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许诺,女,汉族,安徽金诺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年洪国与许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诺在蚌埠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应得的返还购房款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诺在蚌埠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返还购房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