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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池应与黄昌勇、刘祥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池应,黄昌勇,刘祥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黄池应,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叶德春,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昌勇,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刘祥荣,女,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阳盛艳,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池应诉被告黄昌勇、刘祥荣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池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池应负担。审 判 长  汪晓彬代理审判员  陈 岚人民陪审员  叶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