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先进、潘长林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先进,潘长林,范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先进。被执行人潘长林。被执行人范建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先进、潘长林、范建文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罗先进、潘长林、范建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先进、潘长林、范建文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先进、潘长林、范建文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先进、潘长林、范建文银行存款4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侯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