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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有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有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52号罪犯周有亮,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个,获2011年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周有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有亮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