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游少军、陈俊玲与宁波市韦德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少军,陈俊玲,宁波市韦德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游少军。原告:陈俊玲。被告:宁波市韦德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哲渊。本院审理原告游少军、陈俊玲与被告宁波市韦德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游少军、陈俊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少军、陈俊玲负担。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沈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