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商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常熟市沪虞复合包装厂、吴丁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常熟市沪虞复合包装厂,吴丁留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商初字第0129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1号。负责人归若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沪虞复合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号*幢**幢。负责人吴丁留,该厂厂长。被告吴丁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沪虞复合包装厂、吴丁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彩英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