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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雷兴童与刘美峰、人保财险永寿支公司、英大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兴童,刘美峰,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雷兴童,男。被执行人刘美峰,男。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永寿支公司)。负责人李建宏,任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永寿县城新永路东十字。组织机构代码:71971499-5。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磊,任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北段艺华家具有限公司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5479878-3。申请执行人雷兴童与被执行人刘美峰、人保财险永寿支公司、英大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雷兴童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美峰赔偿复印费、邮寄费及本案诉讼费2645元、人保财险永寿支公司赔偿医疗、伤残等费用57632.85元、英大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等费用34862.85元,共计人民币95140.7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三被执行人均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上述款项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