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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瑞爱、张玉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爱,张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马瑞爱,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玉叶,女,55岁,汉族,沂源县制丝厂职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玉叶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17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叶在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蓝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