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905号之一原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广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沈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莉,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郦煜超,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竹半岛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4.10元,由原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鸣良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