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卢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永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2105877-4。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隆飞,系该社普润分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家仁,系该社普润分社信贷员,一般授权。被告:卢永亮,男,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经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6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亚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长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