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雷与被告吴建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吴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张雷。被告:吴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吴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喻可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