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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雷与被告吴建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吴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张雷。被告:吴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吴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喻可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