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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附3号。法定代表人周泰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花桥村。法定代表人陈义顺,该村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民监三再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646,847.79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6,847.7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