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与马芹丰、沈阳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马芹丰,沈阳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组织代码证:72165820-8。负责人刘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洪、陈忠博,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芹丰。被告沈阳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地址:阜新市彰武县人民大街19号,组织代码证:75912439-1。负责人佟兴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组织代码证:73465398-3。负责人常永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龙,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芹丰、沈阳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心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振洪、陈忠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芹丰、沈阳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日14时,被告马芹丰驾驶的辽J×××××、辽J×××××挂号半挂车,沿京沪高速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留各庄开发区右转弯时,与公路南侧的线杆相刮撞,造成辽J×××××、辽J×××××挂号半挂车及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供电线杆、线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芹丰负全部责任。因被告马芹丰驾驶的辽J×××××、辽J×××××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马芹丰、沈阳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14时,被告马芹丰驾驶的辽J×××××、辽J×××××挂号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沈阳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沿京沪高速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留各庄开发区右转弯时,与公路南侧的线杆相刮撞,造成辽J×××××、辽J×××××挂号半挂车及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供电线杆、线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芹丰负全部责任。2015年1月12日经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供电线杆、线路损失价格23600元,支付评估费2000元。另查明,被告马芹丰驾驶的辽J×××××、辽J×××××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马芹丰的驾驶证及辽J×××××、辽J×××××挂号半挂车的行驶证、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3,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报告书;4,评估费票据。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马芹丰负全部责任,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部分所列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马芹丰驾驶的辽J×××××、辽J×××××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且被告马芹丰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23600元。二、被告马芹丰赔偿原告国网冀北大城县供电有限公司评估费2000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276元,由被告马芹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盛彬附:大城县人民法院汇款账户情况:户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4×××53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