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吴治、郭其生、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郭其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73-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被告郭其生。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吴治、郭其生、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其生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倾地分社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郭其生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倾地分社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方式为单向冻结(只进不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沙日娜人民陪审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