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淑荣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荣,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荣,女,1964年10月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淑荣与被执行人王军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的(2012)扎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军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李澍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