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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陈容容、许海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12号申请人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执行人陈容容,居民。被执行人许海永,居民。被执行人许海建,居民。被执行人秦月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容容、许海永、许海建、秦月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8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容容、许海永、许海建、秦月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月艳的银行存款12072.51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