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合江县九支龙沙发家具行与贵州省圣贤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九支龙沙发家具行,贵州省圣贤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合江县九支龙沙发家具行。被告贵州省圣贤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九支龙沙发家具行诉被告贵州省圣贤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江县九支龙沙发家具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江县九支龙沙发家具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合江县九支龙沙发家具行承担。审判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