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虎诉张建宽健康权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宽,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本良,男,1962年6月29日,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系张建宽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虎,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农民,住昌宁县。再审申请人张建宽因与被申请人杨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邵 全审 判 员 肖韵华代理审判员 吕思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继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