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汪某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阮 桥审 判 员 严庭东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