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池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54号罪犯池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60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0000元。被告人池勇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池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4日、2011年1月18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7)、(2010)、(2013)宁刑执字第8256号、第12391号、第1956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池勇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池勇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