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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余龙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26号罪犯余龙,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该县老厂镇押租村委会阿白口子村**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于2013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一次综合记功,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本院审查认为,罪犯余龙具有犯罪前科,且两次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反映该犯主观恶性较深,故不符合呈报假释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