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伟双与李伟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双,李伟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张伟双,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吓,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双与被告李伟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伟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伟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