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林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巴布新几内亚。委托代理人林晶、林花,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国外。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26日在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志趣爱好不同,被告酷爱打牌打麻将致使双方意见分歧,且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家无宁日。原告在出国之前,被告就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愈加疏远,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无法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婚后夫妻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26日在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前往阿尔及利亚后转道去巴布新几内亚,现仍在巴布新几内亚务工。被告于2009年3月3日前往阿尔及利亚,现仍在国外。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从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以后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法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护照、户口簿、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境记录及原告陈述为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且原、被告分别前往不同国家谋生,造成夫妻之间无法培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法得到改善,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果,依法准予离婚。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绍荣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田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垚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