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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71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任万群,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