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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忠起与刘庆虎民间借贷纠纷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起,刘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76号申请人刘忠起。被执行人刘庆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庆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庆虎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全额冻结,只进不出,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