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永照诉阮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3号原告黄永照(HUANG,YUNG-CHAO。委托代理人赵一峰、朱真宇,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正琪。委托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永照诉被告阮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照撤回对被告阮正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少8,750元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仁华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