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帅静英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神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某甲,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6日被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青神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艾柏杨,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某甲及其辩护人艾柏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帅某甲驾驶轿车从眉山回青神,12时25分许行至眉青快速路青神县黑龙镇桥楼村2组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特重型颅脑损伤和多器官功能衰竭。青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帅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帅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帅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帅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帅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帅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青神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及死亡证明书、收条,被告人帅某甲人口信息登记表,证人帅某乙、徐某某、毛某某的证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眉公信司鉴中心(2014)病鉴字第150号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4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青公交认字(2014)第7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帅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帅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给予从轻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帅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帅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帅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跃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美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