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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杨洪基与魏本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基,魏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杨洪基,男,195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魏本杰,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杨洪基因与被申请人魏本杰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为避免被申请人魏本杰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杨洪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本杰名下房产档案。保全金额58482.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洪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本杰名下的房产档案。二、查封担保人杨洪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