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XX与赵业福、黄文秀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业福,黄文秀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加民初字第52号原告XX,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赵业福,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文秀,女,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XX与赵业福、黄文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文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办案系保管合同纠纷,被告黄文秀是保管合同纠纷的一方主体,被告赵业福不是保管合同纠纷的一方主体,被告黄文秀长期与其子在河北三河市居住,被告黄文秀的户籍也在河北三河市。故本案合同纠纷的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长青审判员 沈洪艳审判员 姜中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