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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商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季广与季广、季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季广,季中,刘金妹,刘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1037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人民街2208号。负责人秦卫斌,该支行行长。被告季广。被告季中。被告刘金妹。被告刘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诉被告季广、季中、刘金妹、刘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2元,依法减半收取1346元,公告费60元,合计1406元(原告已预交2752元),由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志亮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庞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