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袁方与李苗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207号原告袁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海林,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亦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被告曾于2011年初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驳回后被告于2011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经多方寻找被告,均无音信,无奈于2014年2月1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始终未找到被告,其不得已于2014年4月16日撤回起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等经常产生矛盾,致关系不睦。被告曾于2011年初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驳回后被告于2011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4年2月19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又于2014年4月16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壁挂式空调一台。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系自主婚姻,却不能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经常为琐事争吵,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感情至今仍无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壁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对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原告未主张,亦无相关证据查实,故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婚前个人壁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方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人民陪审员 林景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