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廖泽书诉被告孙满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泽书,孙满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民初字第58号原告廖泽书,女。被告孙满林,男。本院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泽书诉被告孙满林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1987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形成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长大成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冷淡,从2006年12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被告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原告所诉是事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一起生活多年,但没有真正建立起感情,双方于2006年12月分居至今,原、被告所生子女均已成人。另,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方面没有任何纠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廖泽书提出离婚,被告孙满林同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