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重庆渝西矿业集团白鹤煤业有限公司与宋成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西矿业集团白鹤煤业有限公司,宋成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40号原告:重庆渝西矿业集团白鹤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30091-9),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通桥镇白鹤村一社。法定代表人:龙远德,矿长。被告:宋成强,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西矿业集团白鹤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成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渝西矿业集团白鹤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西矿业集团白鹤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西矿业集团白鹤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