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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一民与被执行人陈善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一民,陈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陶一民。。被执行人陈善娟。申请执行人陶一民与被执行人陈善娟离婚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善娟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良君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六生 微信公众号“”